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漳州开发区运输管理处: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试行)》(闽交运〔2010〕138号,以下简称《招标投标办法》)和《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关于编制道路客运班线和运力发展规划等相关工作的通知》(闽运管客运〔2011〕3号),现将认真做好省际、市际客运班线及市际旅游客运车辆投放的经营权招标投标等相关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一)根据《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省际、市际客运班线及市际旅游客运车辆投放的经营权招标投标工作,省局委托班线起点地(或旅游客车车籍地)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
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拟定招标投标工作实施方案并具体实施,省局负责研究、公示道路客运班线(包括旅游客车投放,下同)运力投放计划、发布招标投标报名公告、印发委托办理招标投标文件、办理行政许可文书以及组织、指导各地办理招标投标工作。
(二)根据《全省年度市际以上客运班线和运力发展计划》公示情况和征询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终到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的回函情况、客运企业提交申请材料情况,以及外省入闽新增客运班线公示情况和征询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的回函情况,省局定期召开局长办公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对以下事项作出决定并公告:
1. 决定新增道路客运班线运力投放计划;
2. 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事项;
3. 决定外省入闽新增客运班线同意或不同意的反馈意见。
(三)根据省局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局业务处室办理以下事项:
1. 决定列入新增省际、市际客运班线运力投放计划的,在指定媒体和局网站发布经营权招标投标报名公告。公告结束后,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人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