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补充意见-凯发k8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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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补充意见

发布日期:2011/11/9 8:23:40     查看次数:

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局)、漳州开发区运输管理处

20051118,省局印发《关于转发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通知》(闽运管道路2005149号)并提出规范道路客运行政许可的实施意见。现根据近年国家和我省出台的有关行业管理规定,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予以贯彻执行。

一、关于做好道路旅客承运人责任险工作的意见

根据省交通厅、安监局、保监局《关于开展道路旅客承运人责任险工作的实施意见》(闽交运安〔2007363号)的规定,从200811日起,负责配发、审验、换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从事班车客运、旅游和包车客运的营运客车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进行把关,核收其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凭证的复印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盖企业公章,下同)。具体把关的要求由设区市道路运管机构规定。

二、关于做好营运车辆推广应用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工作的意见

根据省交通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营运车辆推广应用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工作意见的通知》(闽交运安〔2007120号)的规定,从200861日起,负责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新投放的省际、市际、旅游客运车辆在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对已投放的此类客运车辆在第一次审验、换发《道路运输证》时,是否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情况进行把关,核收其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具体把关、核实的要求由设区市道路运管机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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